高低溫試驗箱為了規范試驗設備中環境試驗條件的容差,保證環境參數的控制精度,國家技術監督機構及各工業部門還制訂了一系列的環境實驗設備及檢測儀器儀表的規程。其中包含有環境條件參數的可測可控性、環境試驗條件的排他性、環境條件的再現性、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和試驗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一、環境條件參數的可測可控性
任何一臺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必須是可觀測和可控制的,這不僅是為了使環境參數限定在一定的容差范圍之內,保證試驗條件的再現性和重復性要求,而且從產品的安全出發也是必須的,以防止因環境條件失控導致產品的損壞,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各種試驗規范中大體要求參數測試的精度不應低于試驗條件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
二、環境試驗條件的排他性
每一次進行的環境或可靠性試驗對環境因素的差別、量值以及容差都有嚴格的規定,并排除非試驗所需的環境因素滲透其中,便于在試驗中或試驗結束后判斷和分析產品失效與故障模式時提供確切的依據,所以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提供所規定的環境條件外,不允許對被試驗品附加其它的環境干擾。
三、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在實驗室內完整而地再現自然界存在的環境條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但是在一定的容差范圍之內,人們還是可以正確近似地模擬產品在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所經受的外界環境條件,就是試驗設備所創造的圍繞被試驗品周圍的環境條件應該滿足產品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條件及其容差的要求。
四、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
一臺環境試驗設備(如高低溫試驗箱)可能用于同一類型產品的多次試驗,而被試驗的產品也可能在不同的環境實驗設備中進行試驗,為了保證同一產品在同一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下所得試驗結果的可比較性,必然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具有可重復性。也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用于被試驗品的應力水品對于同一試驗規范的要求是一致的。
五、試驗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環境試驗和可靠性試驗的試驗周期長,試驗的對象有時是價值很高的軍工產品,在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經常要在現場周圍進行操作和測試工作,因此要求環境試驗設備必須具有運行安全、使用可靠、工作壽命長、操作方便等特點,用來確保試驗的正常運行。試驗設備的各種保護警告措施和安全聯鎖裝置應該完善可靠,保證實驗人員和試驗設備本身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