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溫試驗箱作為一種模擬自然氣候檢測的精密儀器,既然是精密儀器,那么它自然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才能被推廣應用,本文為您講解的是標準《GB/T10592-2008高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第七大點的檢驗規則,共有四小點,分別如下:
1、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的產品在結構、材料、工藝、生產設備和管理等方面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質量監督檢驗時;
d)出廠試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結果又較大差異時;
e)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在生產時;
f)產品批量生產時,每兩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檢。
2、抽樣及判定規則:成批生產的高低溫試驗箱,批量在20臺以上時,抽檢2臺;不足20臺時,抽檢1臺。
抽檢樣品在型式檢驗項目應全部合格,否則,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檢。第二次抽檢合格時,僅將*次抽檢不合格項目返修,檢驗合格后允許出廠;如第二次抽檢樣品中扔有1臺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第二次抽檢樣品全部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合格。
3、出廠檢驗
a.出廠檢驗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負責。
b.本檢驗在空載條件下進行。
c.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見檢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表。
d.除溫度梯度及溫度偏差采用抽樣檢驗外,其他項目應逐臺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均應合格。
4、抽樣及評定規則:溫度梯度及溫度偏差的出廠抽檢量按產品批量的10%計算,但不得少于2臺。
檢驗項目應全部合格,如有1臺不合格,應加倍抽檢;第二次抽檢合格時,僅將*次抽樣不合格產品返修,檢驗合格后允許出廠,如第二次抽檢仍有1臺不合格,則應對該批產品逐臺檢驗。